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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2-01-03 17:26 (点击:868)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19〕5 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毕业的成人本科学生。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

第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1. 凡完成规定学业,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晋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3.毕业论文无剽窃、无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查重率控制在30%以内,答辩成绩达到优秀;

        4.在学习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无作弊;

        5.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三门;

        6.在校期间参加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全省成人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本细则实施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英语二”考试或山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

        7.函授、业余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对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考生,请自行保存毕业论文电子版,以备省学位办复查。

第七条 学位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并下载填写《晋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表》;

        2. 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申请人的毕业时间、学位外语成绩、课程成绩,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条之规定,提出授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继续教育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所授予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